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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远诉宋卓飞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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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远,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宋卓飞,住双辽市。

张玉远诉宋卓飞追偿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宋卓飞偿还追偿款9000.00元,从2013年7月起每月还款1500.00元至还清为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卓飞工资收益,查封期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审判员:杨玉福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