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达,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少英,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达与被执行人宋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达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元及10%的违约金,代偿本金的利息及律师费12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