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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济民、赵艳梅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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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均武。被执行人赵济民,男。被执行人赵艳梅,女。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济民、赵艳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7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济民、赵艳梅于2013年6月13日当庭自行约定解决方式,被执行人将车交予申请人处置,双方就债务问题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经本院执一庭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裁字第004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