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刚年。被执行人王福升。。被执行人刘冠军。
本院在执行冯刚年与被执行人王福升、刘冠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福升银行无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刘冠军存款1230.66元,其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刚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