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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刚年与王福升、刘冠军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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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刚年。被执行人王福升。。被执行人刘冠军。

本院在执行冯刚年与被执行人王福升、刘冠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福升银行无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刘冠军存款1230.66元,其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刚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