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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竺士均与方莉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奉商初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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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竺士均,科玛(中国)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方莉莉,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士均诉被告方莉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竺士均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竺士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竺士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竺士均负担。

审判长:吕亚锦人民陪审员:袁利宽人民陪审员:卓恺淮

书记员:印孟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