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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奉化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戴刚龙、孙娇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奉民三初字第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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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奉化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大成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志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刚龙,职业不详。被告:孙娇娜,职业不详。被告:孙科,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吕晖,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颖莹,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刚龙、孙娇娜、孙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奉化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奉化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袁雅雅

书记员:吴佳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