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化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大成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志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刚龙,职业不详。被告:孙娇娜,职业不详。被告:孙科,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吕晖,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颖莹,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刚龙、孙娇娜、孙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奉化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奉化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袁雅雅
书记员:吴佳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