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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志栋与杨玉峰、严淑敏、杨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景执字第4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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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志栋,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杨玉峰(又名杨立峰),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闫淑敏,女,46岁,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杨志,男,24岁,汉族,农民,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赵志栋与被执行人杨玉峰、严淑敏、杨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景民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6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杨志在景县未来城小区购楼款600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6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执行费800元,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景执字第491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