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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李玉兵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泰高执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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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泰高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封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法定代表人朱于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玉兵,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红,女,1974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于娟,女,1978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戴华中,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李玉兵、李玉红、朱于娟、戴华中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泰高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已代偿借款535.15575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55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抵押房产面临拆迁,暂时无法评估拍卖偿还债务,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树平代理审判员:蒋霞宏人民陪审员:乔军

书记员:孔隋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