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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申请执行广西╳╳种植有限公司、广西╳╳开发有限公司、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万法执字第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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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XXX。被执行人广西XX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XXX。被执行人广西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XXX。被执行人宋X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XXX。委托代理人廖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吴XX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万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806502.46元,于2013年5月7日申请执行广西XX种植有限公司、广西XX开发有限公司、宋XX追偿权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有一块属被执行人广西XX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坐落于梧州市XX号地一带北侧土地面积43012.75平方米。鉴于,该土地已被其他法院和本院轮候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条件不成熟,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万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执行条件成熟,再恢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2)万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审判员:李祖遥审判员:钟健华

书记员:石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