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山县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广信,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师轩,农民。被执行人:马广才,农民。
关于梁山县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师轩、马广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梁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梁山县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师轩、马广才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梁山县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师轩、马广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鸿庆审判员:马咏梅代理审判员:宿艳丽
书记员:赵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