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圳逸之彩铝质软管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7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写字楼第14A03单元。法定代表人孙晓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昆荣,女,汉族,1947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2233号宝能太古城花园北区F栋8B,身份号码2103021947********,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段耀辉,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银鹏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粤运大厦8楼09、11、13、15、17房。法定代表人王姝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芳,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银山,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荔绿洲3栋1803,身份号码4403211968********。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景田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路妇儿发展中心大厦附楼C区一、二层。负责人李勇,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东青,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2号,身份号码110105196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董斯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2,身份号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采取措施为由,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81元,本院收取15090.5元(已由原告预交)。

审判长:崔载飞人民陪审员:丁晓晨人民陪审员:井梅书记员张丁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