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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仙柏柳志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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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风玲,该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姚建林,该司法务。被告张仙柏,男,汉族,身份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柳志英,女,汉族,身份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伟英

书记员:李春秀(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