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风玲,该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姚建林,该司法务。被告张仙柏,男,汉族,身份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柳志英,女,汉族,身份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伟英
书记员:李春秀(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