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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五莲胜达机械有限公司与五莲六和工贸有限公司、五莲六和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日执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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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五莲胜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学全,总经理。被执行人:五莲六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孝起,总经理。被执行人:五莲六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念光,总经理。

五莲胜达机械有限公司与五莲六和工贸有限公司、五莲六和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日仲字第123号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因被执行人五莲六和工贸有限公司、五莲六和化工有限公司在五莲县人民法院有多起诉讼、执行案件,其财产已被该院在先查封。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本案指定由该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五莲胜达机械有限公司与五莲六和工贸有限公司、五莲六和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指定由五莲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法奎审判员:王淑萍审判员:张卫华

书记员:吴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