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郭梓谦,董事长。被告:侯扬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扬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樊高峰
书记员:杨梅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