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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小荣申请执行闫宁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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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小荣,男,生于1982年7月13日。被执行人:闫宁强,男,生于1970年4月23日。

张小荣诉闫宁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闫宁强于2013年5月31日前清偿张小荣运费欠款14000元。闫宁强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张小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闫宁强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4000元,申请人张小荣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陇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祁小林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