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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某与张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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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生,大学文化,住旬邑县,教师。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5年9月4日生,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排厦,村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013)旬执字第00106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运输费23200元并承担受理费190及执行费248元,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该案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革审判员:房峥嵘审判员:赵剑

书记员:马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