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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丕学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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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丕学。被执行人王绍义。

申请执行人孙丕学与被执行人王绍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经过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