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丕学。被执行人王绍义。
申请执行人孙丕学与被执行人王绍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经过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