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戚立意,男,汉族,1968年10月生。被执行人戴韫韬,男,汉族,1969年5月生。
申请执行人戚立意与被执行人戴韫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徒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戚立意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0713元,未能执行到位170713元,本案申请执行费用2465元未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戚立意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戚立意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依据(2013)徒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光耀
书记员:周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