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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戚立意与戴韫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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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戚立意,男,汉族,1968年10月生。被执行人戴韫韬,男,汉族,1969年5月生。

申请执行人戚立意与被执行人戴韫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徒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戚立意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0713元,未能执行到位170713元,本案申请执行费用2465元未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戚立意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戚立意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依据(2013)徒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光耀

书记员:周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