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立平。申请执行人余金桂。被执行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亚。被执行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87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冬初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