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新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费芬娣,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江东领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徐召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召勇。被执行人:汤艳萍。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海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召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阳恒,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新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东领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徐召勇、汤艳萍、宁波大榭海航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970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08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