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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祝保京申请执行樊晓鹏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3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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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祝保京,男。被申请人樊晓鹏,男。

祝保京申请执行樊晓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000元,本次申请执行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5900元,并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