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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功雨与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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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功雨,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住安徽省临泉县长官镇任庄行政村南应**。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临泉县法定代表人尹卫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唐颂,总经理。

南功雨与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功雨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南功雨与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孟坤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