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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波与刘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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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城关镇涧沟口,个体运输户,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3********。被执行人刘斌,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城关镇滨江南路,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1********。

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刘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杨波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15.16元及诉讼费1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斌已履行标的3400.00元,剩余部分515.16元及诉讼费1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波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旬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波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