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亚金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驰隆弘远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亚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驰隆弘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继青
书记员: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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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岛亚金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驰隆弘远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亚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驰隆弘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继青
书记员:蒋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