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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涛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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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涛,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公交集团莱西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伟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涛与被执行人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公交集团莱西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89829元。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11月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89829元,2013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89829元,并收取执行费1247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