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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秀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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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秀明,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遵化镇东关村东环南路。被执行人刘德宾,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平安城镇平安城一村。被执行人纪天力,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三天营镇纪庄子村。

申请执行人李秀明与被执行人刘德宾、纪天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4087元,诉讼费450元,执行费5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杨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