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林,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安康市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村**,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杨学兵,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茨沟镇老庄村**,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林与被执行人杨学兵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学兵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8293.60元。该执行款项本院于当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曾林。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杰
书记员:姜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