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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柳林与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庆城县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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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林。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庆城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庆城镇小南门**。法定代表人刘世奇,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林与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庆城县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克恭审判员:王全恩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