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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靳华中、李爱国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松执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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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靳华中,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李爱国,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驾驶员,宿松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零担货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7498114-8。法定代表人:张旗,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靳华中与李爱国、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零担货运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爱国外出,申请执行人靳华中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2)松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靳华中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林审判员:黄长春审判员:沈家国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