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2月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樊丽娟、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伍正龙
书记员:邱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