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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余生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西刑初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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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生祥。因本案于200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蒋伟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生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生祥及其辩护人蒋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生祥在驾驶车辆倒车过程中,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生祥犯罪以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生祥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生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潘波

书记员:徐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