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宗生,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00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宗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蚌刑终字第0209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宗生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宗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潘常青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