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时福(绰号:寿财佬),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闽宁检公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时福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时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时福未经批准私拉电网,过于自信可以避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导致一人被电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时福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时福赔偿了被害人曾某家属人身损害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时福系初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已落实缓刑帮教措施,决定对被告人谢时福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时福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时福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自制变压器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念涛
书记员:卢燕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