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宋卫杰,王正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临刑一初字第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卫杰,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3年9月29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正选,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3年10月9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第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卫杰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正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程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卫杰、王正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正选将家中的黄豆摊在西夹线王景村西的道路北侧打晒,并将水泥石块和砖头放置在打晒黄豆的东西两侧。2013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宋卫杰驾驶晋M73193号微型普通客车,沿西夹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临猗县王景村2KM处,与道路上王正选放置的石块相撞,后车辆方向失去控制再与道路北侧树木相撞,造成晋M73193号车乘坐人周长民、陈延山、周继印、张臣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周长芝、周长德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经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卫杰超速行驶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王正选占道晒粮并设置路障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雇主中铁电气化四公司大西项目部与四名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卫杰、被告人王正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卫杰、被告人王正选的供述,交通肇事现场照片24张;驾驶员酒精测试照片2张;公路上的小泥石块照片2张;被告人宋卫杰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委托书、死者家属身份证复印件、调解书及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收款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临猗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户籍证明等;证人侯智梦、周长德、周长芝、李水连等证人证言;晋M73193车速、制动、碰撞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比例图、现场道路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卫杰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正选在公共道路上放置石块,导致被告人宋卫杰违章驾驶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卫杰、王正选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二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矫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卫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正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民审判员:付淑玲代理审判员:周博文

代理书记员:李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