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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唐百石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祁刑初字第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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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百石,男,66岁。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于2013年9月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祁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百石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飞燕独任审理,书记员张勇军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1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百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百石私自架设电网危及公共安全,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百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百石赔偿了死者唐某甲的损失,得到唐某甲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百石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唐百石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百石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百石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陈飞燕

书记员:张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