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武,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身份证号码×××0313,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自治区东兴市××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佳才,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朱勇辉,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华喜(绰号“四眼”),男,1979年5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身份证号码×××333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自治区××**大直镇××正东村××号,住广西××自治区东××市兴盛路××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斗真(曾用名龙斗珍,绰号“阿小”、“龙仔”),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身份证号码×××0533,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自治区××乡塘区××区××单××房。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广华,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伟东(绰号“阿东”),男,1970年1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县,身份证号码×××06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区××镇××房。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家德,男,1972年2月1日出生于越南,身份证号码×××57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自治区××城区防城镇××号,住广西××自治区东兴市××浙江××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家成(曾用名周健),男,1972年2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身份证号码×××001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自治区崇左市××区太平镇××路××号,住广西××自治区××乡塘区××大道市政小区××单××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蒙雪清,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身份证号码×××1541,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自治区××乡塘区××大道东××单××房。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振武,广西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旷喜文,广西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廖家凤(绰号“大嫂”、“阿凤”),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于越南,身份证号码×××572X,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自治区东兴市××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3年1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原审被告人王武、周家成、李华喜、龙斗真、杨伟东、蒙雪清、廖家德、廖家凤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南市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武、李华喜、龙斗真、杨伟东、廖家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石生、代理检察员黄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武及其辩护人张佳才、朱勇辉,上诉人李华喜,上诉人龙斗真及其辩护人何广华,上诉人杨伟东,上诉人廖家德及其辩护人何岳,原审被告人周家成,原审被告人蒙雪清及其辩护人梁振武、旷喜文,原审被告人廖家凤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1年2月,被告人王武与林平、何文武(二人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组成“大公司”合伙走私柴油,并约定利润平分、风险共担,具体分工为:王武负责组织货源、销售、管理账目及款项往来,2011年6月起王武将账目交由其妻子被告人廖家凤负责;林平负责组织人员“看路控车”(指观察沿路是否有执法部门查缉并指挥车辆躲避);何文武负责“买单”(即买通沿路执法部门人员对运油车辆放行)。王武向越南人“阿真”、“阿弟”购买柴油后,通过铺设在防城港市垌中镇板兴村那心组的中越界河中的输油管,将柴油从越南境内的油罐车抽到中国境内的油罐车上。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廖家德负责在越南境内看油罐车过磅并记数,郑某某、郑加海、江尚运(三人另案处理)负责组织工人抽油。入境的柴油除部分在界河边直接出售给被告人杨伟东外,其余全部运往南宁销售。在柴油运往南宁途中,被告人李华喜负责从防城港市垌中镇板兴村至南友高速公路宁明入口路段的“看路控车”,被告人周家成、龙斗真负责南友高速公路吴圩机场出口路段的“看路控车”。柴油运到南宁的油库后,周家成、龙斗真及“78”(另案处理)等人负责销售柴油。杨伟东在界河边购买柴油后亦运往南宁销售,途中在板兴村至南友高速公路宁明入口路段由“大公司”负责“买单”、李华喜负责“看路控车”。2011年6月至10月,王武等人共走私34717.66吨柴油入境,杨伟东在界河边向王武直接收购走私柴油4425.18吨。经海关计核,34717.66吨5#柴油应缴税额为90331996.60元;4425.18吨5#柴油应缴税额为11513890.75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由钦州海关缉私分局在侦办“8.23”案件过程中发现,于2011年10月25日移送南宁海关缉私局,同日南宁海关缉私局决定立案。2、户籍证明证实:王武等八名被告人的身份,其八人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0月19日,钦州海关缉私分局在侦办“8·23”走私柴油案的过程中,在东兴市107小区将涉案的王武、廖家凤、李华喜、廖家德、杨伟东抓获;在南宁市安吉大道市政小区将涉案的周家成、龙斗真抓获。4、搜查笔录、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①侦查人员于2011年10月19日分别对王武位于东兴市107小区6栋3号的住处、周家成位于南宁市安吉大道西一里1号7栋4单元401室的住处、南宁市江南区群益社区王椿村七队河堤边一非法油库,2011年12月8日对廖家德位于东兴市浙江路四巷12号的住处搜查;②侦查人员在搜查及抓获被告人时扣押的笔记本、现金、手机等涉案物品。5、笔记本复印件证实:涉案走私柴油的进货、销售数量,看路控车买单等各项收支,银行帐户款项往来等相关情况。6、手机短信记录证实:各被告人及相关人员使用的手机号码的短信内容。7、银行流水账证实:涉案银行帐户的款项往来情况。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武、周家成、李华喜、杨伟东、郑某某、廖家德、廖家凤、龙斗真、蒙雪清等互相辨认的情况。9、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参与运油的司机莫乙、黄丙、郭某某、李甲、黄丁、黄甲、栾某某、何某某、殷某某、骆某某、韦某某、陈乙、林某、陈丙、陈甲对在边境装油、南宁卸油、过磅地点进行指认。(二)鉴定意见1、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科桂司鉴中心(2011)文检字第112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1-13号账本中的字迹为被告人廖家凤所写。2、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科桂司鉴中心(2011)文检字第113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14、15、16号账本中的字迹为被告人李华喜所写。3、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科桂司鉴中心(2011)文检字第114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两本账本中的字迹为被告人廖家德所写。4、物品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情况的补充说明证实: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于查扣的桂A870**、A96693、桂AA69**、桂AF791**和桂A865**车罐内的液体采样鉴定,结论为5#轻柴油。5、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南关字(2012)021号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涉嫌走私的34717.66吨5#柴油应缴税额为90331996.60元。6、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南关字(2012)018号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涉嫌走私的4425.18吨5#柴油应缴税额为11513890.75元。7、南宁海关缉私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侦查部门将涉案货物经检验为5#柴油及各被告人参与走私的柴油数量、偷逃税款的金额结论告知各被告人。(三)证人证言第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①2011年春节后,郑某某开始组织工人帮王武将柴油从越南走私入境,具体方式是通过铺设在防城垌中板兴村那心组的界河中的输油管,将柴油从越南境内的油罐车抽到中国境内的油罐车上。每次需要运油时均由廖家德电话通知郑某某,郑某某再通知手下的工人“沙子”,由“沙子”带其他工人去界河边具体操作,“沙子”会将运油的数量通过短信告诉郑某某,再由郑某某与王武对账结算,每运一吨柴油王武支付其230元费用。与郑某某一同帮王武运油的还有“江七”、“家海”等人。②根据“沙子”发给郑某某的手机短信内容,2011年9月20日至10月17日郑某某一共组织工人运输了4558.74吨走私柴油入境,但9月29日晚“沙子”短信记录的吨数与廖家德记录的账本存在0.02吨的误差,应以廖家德的账本为准。③王武的小舅子廖家德在越南境内负责看油罐车过磅并记数。王武的妻子廖家凤负责帮王武管账,在王武家对账时由廖家凤拿出账本与郑某某对账,廖家凤也曾与郑某某电话联系结账。郑某某在王武家中见过“四眼”(李华喜)和“阿东”(杨伟东),“四眼”是帮王武控车的,“阿东”是从王武处买油后运到南宁卖的。郑某某听王武等人聊天时提到“78”也帮王武控车并在南宁卖油。④2011年9月,王武走私的柴油在沿边公路110公里左右木材检查站那里被东兴海关查扣了五车。第二,被东兴海关查获的五辆货车司机及相关证人证言1、证人黄甲(桂A870**货车的司机)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黄甲经“阿兵”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870**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每次运油时其都把一个写着“6”字的纸片放在车前挡风玻璃上,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2011年9月27日晚22时许,黄甲驾车运输走私柴油途经北风坳时被海关人员查获,一起被查获的货车还有桂A966**、桂AA69**、桂A791**和桂A865**。2、证人李甲(桂A966**货车的司机)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李甲经“黄三”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966**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每次运油时其都把一个写着“6”字的纸片放在车前挡风玻璃上,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2011年9月27日晚22时许,李甲驾车运输走私柴油途经北风坳时被海关人员查获。3、证人黄乙(桂AA69**货车的司机)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27日晚22时许,黄乙驾驶桂AA69**大货车运输走私柴油途经沿边公路垌中顺风坳路段时被海关人员查获,该车柴油是在防城垌中板典村的一个码头装上的,打算运到南宁,码头负责指挥做工的人给其一张印有“6”字的白色纸张放在车头处。当时与其一起装货的还有桂A966**货车。4、证人莫甲(桂A791**货车的司机)证言证实:2011年9月27日晚22时许,莫甲驾驶桂A791**大货车运输走私柴油途经沿边公路垌中顺风坳路段时被海关人员查获,该车柴油是在防城垌中板典村的一个码头装上的,打算运到南宁,码头负责指挥做工的人给其一张印有“6”字的白色纸张放在车头处。当时与其一起装货的还有桂A966**和桂AA69**两辆货车。5、证人莫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莫乙经“阿兵”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791**货车运输走私柴油,“阿兵”给其一个“6”字标记挂在车前玻璃窗上。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2011年9月27日晚上其和其堂哥莫甲拉走私柴油走沿边公路时在顺风坳路段被海关查获。6、证人黄丙(桂A865**货车的司机)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黄丙经“阿兵”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865**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2011年9月27日晚22时许,黄丙驾车运输走私柴油途经北风坳附近时被海关人员查获,当晚与其一起装油的还有桂A870**货车。第三,相关货车司机的证言1、证人黄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黄丁经朋友“农大”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A33**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边界过驳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安排,按其指挥的路线走;“四眼”与其联系的其中一个号码为1368770****。2、证人陈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陈甲经“阿牛哥”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A15**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边界过驳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男子指挥,该男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其所拉柴油的货主听别人说是“东哥”,而且每次南宁的油库开具的入库单上写的货主也是“东哥”。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胡某某经“阿牛哥”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FC57**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过驳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男子指挥,该男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郭某某经“阿牛哥”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B02**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边界过驳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安排,按其指挥的路线走;“四眼”与其联系的号码为1368770****。其所拉柴油的货主听别人说是“东哥”,而且每次南宁的油库开具的入库单上写的货主也是“东哥”。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林某经“阿牛哥”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822**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到垌中板兴中越边界过驳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男子指挥,该男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其所拉的部分柴油的货主是“东哥”(杨伟东),因为其得到的入库单上的货主写着“东哥”。6、证人陈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陈乙经“阿牛”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228**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村那心组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其所拉柴油的货主是“东哥”。7、证人陈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陈丙经“阿牛”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757**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村那心组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其所拉柴油的货主是“东哥”。8、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何某某经“阿牛”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618**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村那心组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9、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韦某某经“阿牛哥”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805**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边界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10、证人陈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陈丁经“莫六”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777**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11、证人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底,骆某某经“阿牛哥”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762**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每次拉油时都在车头挡风玻璃前放一张写着“6”字的纸片,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男子指挥,该男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其所拉柴油的货主听别人说是“东哥”,而且其得到的入库单上的货主都写着“东哥”。12、证人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栾某某经“阿兵”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713**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张某某经“阿兵”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A19**货车运输走私柴油,装油时有人给其一个“6”字标记挂在车前玻璃窗上。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人指挥,这些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27705****、1312340****、1867712****,其听别的司机说这些控路的人都是“四眼”(李华喜)的马仔。1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许某某经“阿三”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861**货车运输走私柴油,“阿三”给其一个“6”字标记挂在车前玻璃窗上。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王某经人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872**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其运油时将一个“6”字标记挂在车前玻璃窗上,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1877717****。16、证人陈戊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陈戊经一个手机号码为“1368770****”的男子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812**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其运油时将一个“6”字标记挂在车前玻璃窗上,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眼”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8770****、1877717****。17、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初,殷某某经“阿兵”介绍,驾驶改装后的桂A895**货车运输走私柴油。每次运柴油时均是到垌中板兴中越界河边装柴油,然后运到南宁的油库,其运油时将一个“6”字标记挂在车前玻璃窗上,路上听从负责控路的“四眼”(李华喜)指挥。(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武的供述:①2011年2月起,王武与林平、何文武三人经商量,每人出资人民币50万元合伙做走私柴油生意,利润平分,风险共担。具体分工为:王武负责从越南进货,货到南宁之后接货、销售,并且管帐管钱;林平负责安排人从防城垌中到南友高速吴圩机场出口沿路的看路控车;何文武负责向沿路的执法部门买单,理顺关系。同时三人各出资购买了两辆大货车,加装特制油罐后用于运输走私柴油。②王武在越南是向越南人“阿真”、“阿弟”购买柴油,通过铺设在防城垌中板兴村那心组的界河中的输油管,将所购买的柴油从越南境内的油罐车抽到中国境内的油罐车上。在此过程中,廖家德负责在越南境内看油罐车过磅并记数,“江七”、“废七”、“家海”负责组织工人抽油,王武按每吨230元的标准付钱给“江七”、“废七”、“家海”。入境的柴油除部分在界河边直接卖给一些散客如杨伟东之外,其余的全部运往南宁销售。在柴油运往南宁途中,“四眼”(李华喜)负责组织从防城垌中到南友高速宁明入口路段的看路控车,王武按每人每晚200元的标准付钱给“四眼”,另有两个南宁人负责南友高速吴圩机场路段的看路控车,其中一人叫“周总”(周家成)。柴油运到南宁后主要由“78”负责销售,那两个看路控车的南宁人也销售一部分。柴油的进货价是6000至6500元每吨,销售价是7000至7700元每吨,上述价格是参照0#柴油的定价确定的,并且走私柴油的密度也能达到国内0#柴油的标准。王武在界河边卖给杨伟东的柴油售价是在进货价的基础上每吨加价50元,并帮其向执法部门买单,“四眼”负责看路控车。③廖家德在越南记录油罐车过磅的情况,廖家凤则根据王武的指示记录每天进出油的数量、款项往来及开支等情况。根据两人记录的账本,2011年6月9日至10月16日间一共走私了34717.66吨柴油入境,其中有4425.18吨在界河边出售给杨伟东。④王武走私的柴油一共被执法部门查扣过四次,其中一次是2011年9月被东兴海关情报科在垌中查扣了五车柴油,王武出资购买的货车桂AA69**也在此次被扣。⑤2011年10月19日,王武、廖家德、廖家凤、杨伟东、“四眼”等人在王武家中对账时被海关人员抓获,并当场扣押了账本及183万元现金,现金系其卖走私柴油所得款项。2、被告人廖家德的供述:①2011年春节后,廖家德应王武的要求到越南境内,在王武向越南人购买柴油时,在界河边看油罐车过磅记数,并与“江七”、“废七”、“家海”派到越南境内的工人交接,由他们负责抽油。廖家德没空的时候也会让“五表”帮忙记账。记账的情况由廖家德每天打电话或发短信告诉王武或廖家凤。廖家德听越南人说过向王武出售的是0#柴油。②根据廖家德和“五表”记录的账本,2011年6月9日至10月16日间王武一共走私了34717.66吨柴油入境,其中有4425.18吨在界河边出售给杨伟东。③2011年10月19日,王武、廖家德、廖家凤、杨伟东、“四眼”等人在王武家中对账时被海关人员抓获,并当场扣押了账本。3、被告人廖家凤的供述:①2011年春节过后,其丈夫王武与“林六”、“何生”三人合伙从越南走私柴油,由“江七”、“废七”、“家海”等人负责组织工人抽油入境,其弟廖家德在越南境内看磅记数并与抽油的工人交接,廖家凤则按照王武的要求,根据王武、廖家德等人报来的数据在国内记账,主要是记录走私柴油的数量、价格、货款往来、收支等情况。②根据廖家凤的账本,2011年8月14日至10月16日间王武一共走私了16132.47吨柴油入境。③2011年10月19日,王武、廖家德、廖家凤、杨伟东、“四眼”等人在王武家中对账时被海关人员抓获,并当场扣押了账本。4、被告人杨伟东的供述:①杨伟东在明知王武团伙的柴油是从东兴市垌中板兴的中越界河走私进入中国的情况下,向王武团伙购买走私柴油转卖给他人,从中收取差价赚取利润。②南宁油老板打电话向杨伟东要货后,杨伟东就打电话让王武发货。王武团伙在东兴的垌中将油装入改装的油罐车后,司机会打电话通知杨伟东,杨伟东随后将油罐车的车牌号和司机的手机号告诉买油的老板,由买油的老板和司机具体联系过磅卸油的地点。从杨伟东处购买走私柴油的老板收到油后,会将油款转到王武指定的账户,杨伟东就会打电话给王武让他查收货款,如果王武没空的话就和王武的老婆廖家凤对账、结货款,一般一两天对账。杨伟东需要支付江边抽油做工的郑某某等人费用、司机运费、控路的“四眼”李华喜费用。③杨伟东和廖家凤电话联系对数的时候都有说到是做走私油,在平常的联系中都会讲到这些情况。④杨伟东对柴油入境的地点进行了指认;杨伟东对提取的自己所用手机的短信记录进行了确认。5、被告人李华喜的供述:①从2011年2月份开始,李华喜在明知王武的柴油是从东兴市垌中板兴的中越界河走私进入中国的情况下,负责帮王武从垌中板兴到上南友高速这段路看路控车,告诉运油的司机行进路线,以确保走私车辆不被查处。其具体做法就是在几个主要的岔路口都安排人看路,开车逛来逛去,如果看见有执法部门的车上路,就会通知司机找个路口进去躲避或者改变行进路线和执法部门的车错开。2011年8月起,李华喜还帮杨伟东看路控车。②有时李华喜还帮王武请运油的车。③李华喜还负责和在南宁销售控路的“阿细”(龙斗真)交接走私柴油,负责告诉龙斗真运油车的车牌和数量。龙斗真将柴油在南宁销售之后会将数量和金额报给李华喜,由李华喜转报给王武。王武会将收款账户给李华喜,再由李华喜转发给龙斗真。龙斗真打款并通知李华喜之后,李华喜就通知王武或者廖家凤。李华喜会将销售款和卖油的数量记流水账,隔段时间和王武对账。④周家成和龙斗真是2011年2月份左右开始帮王武在南友高速宁明入口段看路控车。油罐车上路后李华喜会将周家成和龙斗真的手机号码发给司机,由司机联系周家成和龙斗真了解上高速后的路面情况。⑤周家成和龙斗真还帮大公司销售柴油。⑥李华喜对提取的自己所用手机的短信记录、扣押的账本进行了确认,扣押的账本记录了李华喜帮王武走私柴油看车控路的情况,其经常和王武对数。⑦曾经有五辆拉油车被海关查获。6、被告人周家成的供述:①从2011年2月份开始,周家成在明知王武、“九哥”(陈己)的柴油是从东兴市垌中板兴的中越界河走私进入中国的情况下,仍与龙斗真一起负责帮王武在南友高速吴圩出口至南宁各卸油的油库路段看路,即开车在南友高速吴圩出口至油库这段路来回逛,看有没有执法部门的人或车出来,如果看见有执法部门的车上路,就会通知司机找个路口进去躲避或者改变行进路线和执法部门的车错开。龙斗真控车是负责南友高速宁明入口至南宁各卸油油库的控车,指挥车辆的行走路线或者控制他们出高速出口的时间,以避开执法部门的检查。②在这期间,周家成也与龙斗真一起介绍客户向王武买油,赚取差价,销售给良凤江油库、蒙老板的伊岭岩油库、金陵油库和那洪油库;客户把货款打给周家成或者龙斗真之后,从中扣除看路控车的工钱以及柴油差价后将钱转给王武的手下“四眼”(李华喜)、何文武提供的账户;③周家成对良凤江油库、伊岭岩油库进行了现场指认。④周家成对提取的自己所用手机的短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进行了确认。7、被告人龙斗真的供述:①从2011年2月份开始,龙斗真在明知王武的柴油是从东兴市垌中板兴的中越界河走私进入中国的情况下,与周家成一起负责帮王武,也就是大公司在南友高速吴圩出口至南宁各卸油油库(主要是良凤江油库)之间看路。王武的马仔会打电话给龙斗真告诉其运油车的数量和车牌号,油车快到的时候司机就打电话给龙斗真,龙斗真就在吴圩高速出口接车,告诉司机往良凤江油库开。接车的时候龙斗真让周家成开车一起在南友高速吴圩出口至油库这段路来回逛,看有没有执法部门的人或车出来。②司机将车开到油库卸油和过驳后,龙斗真会加价10元钱将油卖出,油款是买家将钱打到龙斗真的账户后,龙斗真再转给王武。③龙斗真做工都是和“四眼”李华喜联系,有油车上来他会通知龙斗真接车;龙斗真卖油后将油款打给“四眼”指定的账户,以及和“四眼”将各种费用对账结数。④龙斗真和周家成被抓当天二人在对账,帐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两人帮王武看路、控车的工钱帐,一部分是两人帮王武卖走私柴油所赚取的利润;所得的钱在扣除开支后,龙斗真和周家成平分。⑤被抓获当天龙斗真的4本笔记本被扣押,其中一本记录有龙斗真和周家成销售柴油的数量。⑥龙斗真对提取的自己所用手机的短信记录、扣押的账本进行了确认,同时承认在被抓捕时将账本撕毁一部分。⑦龙斗真从所卖油价和市场油价判断,是按照0#柴油进行销售。8、被告人蒙雪清的供述:①2011年6月份,蒙雪清在明知周家成的柴油是走私油老板王武从东兴市垌中板兴的中越界河走私进入中国的情况下,让周家成指挥运油车在蒙雪清的伊岭岩油库过驳,支付一定费用;过驳不完的柴油就卖给蒙雪清。②从2011年8月份开始,蒙雪清让周家成出面直接向东兴的走私老板王武要柴油。周家成负责帮蒙雪清安排码头工人做工、看路、控车和保货。③蒙雪清向杨伟东购买过两车柴油,杨伟东的柴油是向东兴的王武要的。④蒙雪清的油库不能经营柴油,只能经营燃料油和润滑油。二、王武等人的“大公司”除自己走私柴油入境销售外,还在收取一定费用后为其他走私柴油团伙“买单”,该部分交易的账目亦由廖家凤负责。2011年6月至8月,经周家成介绍,陈己、“九哥”(二人另案处理)走私入境的9782.05吨柴油在途经防城港市垌中镇板兴村至南友高速公路宁明入口路段时,由“大公司”负责“买单”,李华喜负责“看路控车”,周家成从中赚取差价。经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9782.05吨5#柴油应缴税额共计21508771.54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情况说明证实:“8.23”走私柴油专案的被告人陈己等人涉嫌于2011年6月4日至8月23日走私柴油9782.05吨。2、银行账户明细证实:“8.23”走私柴油专案涉案银行账户的款项往来情况。(二)鉴定意见1、鉴定证书证实:“8.23”走私柴油专案中的柴油为5#轻柴油。2、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关钦关字(2011)027号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8.23”走私柴油专案中涉嫌走私5#柴油9782.05吨,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1508771.54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己的证言证实:①2011年6月至8月,陈己向越南人“阿征”购买柴油,并从垌中板兴码头走私入境运往南宁,其弟陈庚在南宁接应。陈己安排“阿德”(“瘦德”)在垌中板兴码头记录运油的货车过磅的情况,陈庚在南宁记录货车过磅及柴油销售情况,两人均会把记录的情况通过短信告诉陈己。根据“阿德”发给陈己的短信,2011年6月4日至8月23日陈己等人一共走私了9782.05吨柴油入境,其中6月4日至6月21日是1845.02吨,7月3日至8月23日是7937.03吨。②柴油从垌中板兴入境后拉往南宁的途中,需要理顺沿路执法部门的关系,向执法部门买单,2011年6月,陈己经“阿征”的表弟“九哥”介绍认识“周总”(周家成),“周总”收取每车5200元左右的费用,“周总”收款的账户户名有周家成、罗真明、许朝新、龙斗真等。陈己6月至8月走私的9782.05吨柴油全部都是由“周总”负责保货的。“九哥”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36770****。③陈己通过照片辨认出“周总”即本案被告人周家成。2、证人陈庚的证言证实:①货车在垌中边境装完柴油后“瘦德”会将过磅情况通过短信告诉陈庚,陈庚安排在南宁油库接油的“阿鸟”也会把货车在油库过磅的情况通过短信告诉陈庚,陈庚再报给陈己。根据“瘦德”发给陈庚的短信,2011年7月3日至8月23日陈己等人一共走私了7937.03吨柴油入境。②陈己的妻子李乙负责收取销售柴油的货款,李乙收到货款后会发短信告诉陈庚。根据李乙发给陈庚的短信,2011年6月8日至8月23日一共收到销售走私柴油的货款6969.0271万元。3、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陈庚等人销售走私柴油后让客户将货款打入李乙指定的银行账户,李乙查收后会发短信告诉陈庚并记账。根据李乙发给陈庚的短信,2011年6月7日至8月23日一共收到销售走私柴油的货款7052.8071万元。(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武的供述:王武、林平、何文武三人除从越南走私柴油到境内,再运到南宁销售牟利外,还为其他走私柴油的团伙保货,理顺沿路执法部门的关系,帮他们向执法部门的人买单。交给“大公司”保货的有一个是“九哥”,与“九哥”一起做的还有一个叫“阿清”的东兴人,王武等人向“九哥”收取5000元每车的费用,一般每辆车装15吨左右的柴油,负责从垌中到宁明高速路口路段的安全。保货的款项是由何生(何文武)出面向“九哥”收取,何生收钱后扣除报码买单的费用再转给其。2、被告人李华喜的供述:周家成让李华喜帮九哥看路控车,每车收保费,然后转交大公司保货,周家成从中赚取差价后每车给50元看路控车费给李华喜,到8月30日底,李华喜将看路控车一个月的总数报给周家成。根据李华喜确认的自己的手机短信,截止到2011年8月30日一个月的时间帮九哥陈己控车总共153车。3、被告人周家成的供述:周家成经人介绍认识“九哥”后,与王武团伙商谈,由王武团伙帮“九哥”从垌中到宁明及南友高速公路路段“保货”,也就是疏通执法部门关系,保证这一路段各环节的安全,如果运油车被执法部门查扣王武团伙要赔偿“九哥”一定的费用;其“保货”的方式是连同大公司的运油车一起上路一起保货,王武团伙收取保费5000元一车,周家成为了赚取差价收取“九哥”保费5200元一车。三、2011年6月,何文武、“十五”、“红线大哥”(三人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组成“小公司”合伙走私柴油。2011年9月,“小公司”由周家成通过郑某某向越南人购买柴油,并通过铺设在防城港市垌中镇板兴村那心组的中越界河中的输油管抽油入境。柴油入境后运往南宁销售,途中由李华喜负责板兴村至南友高速公路宁明入口路段的“看路控车”,龙斗真及周家成在南宁接应并负责销售,同时龙斗真负责记账。2011年9月至10月,“小公司”共走私1987.69吨柴油入境。经海关计核,1987.69吨5#柴油应缴税额为517177.3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以前,“周老板”(周家成)的货都是王武从越南“阿真”那里拿货后分给他的。9月份之后,“周老板”通过其直接从越南拿货,并由其在江边做工。“周老板”的柴油也是和王武一样用改装的货车从垌中板兴沿边路运上高速公路到南宁,并挂靠王武的公司走,由王武负责理顺与执法部门的关系。具体的数量,其手机短信上均有记录。经其核对辨认,“沙子”的手机发到其手机上的信息,其中1987.69吨是“周老板”的货。(二)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南关字(2012)022号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涉嫌走私的1987.69吨5#柴油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171777.30元。(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周家成的供述:2011年6月份,何文武找到其说由何文武、“十五”以及一个红线大哥合伙成立的小公司,让其出面做工,由其和龙斗真销售柴油。何文武与红线大哥分两次打给其账户28万元作本金,“十五”则出钱做了八、九个油罐装到大货车上装油;小公司是以周家成的名义通过王武向越南要柴油的。当小公司的运油车装油后,龙斗真将运油车信息告诉李华喜,由李华喜负责运油车从防城垌中至南友高速入口处沿路的看路、控车。当运油车抵达南宁后,周家成、龙斗真通知司机分别到南宁良凤江、金陵、坛洛、伊岭岩油库等私人油库卸油,在油库当场过驳运走或销售至油库。小公司的油到南宁后,由其与龙斗真负责销售。由龙斗真负责将相关销售情况记账。其中从9月19日到10月19日,做了2000多吨走私柴油。2、被告人龙斗真的供述:①龙斗真和周家成帮何文武、“十五”以及一个红线大哥合伙的小公司销售走私柴油自己赚取差价,也帮小公司的运油车看路控车。②龙斗真还帮小公司记走私柴油的账。2011年6月到8月的账其已丢掉,2011年9月19日到10月19日的账被海关查扣了。③龙斗真和周家成销售柴油和看路控车所得的利润是平分。④被抓获当天龙斗真的4本笔记本被扣押,其中一本记录有龙斗真和周家成销售柴油的数量,从2011年9月20日到10月17日,其帮小公司走私的柴油为1968.59吨,全部由其与周家成在南宁销售。⑤龙斗真对提取的自己所用手机的短信记录、扣押的账本进行了确认,同时承认在被抓捕时将账本撕毁一部分。3、被告人李华喜的供述:周家成和龙斗真也从王武、郑某某处拿走私油到南宁自己销售,李华喜在帮大公司看路控车时也一起帮周家成和龙斗真看路控车,也是在龙斗真将运油车信息告诉李华喜后,李华喜指挥运油车的行进路线。周家成按照50元每车的标准付工钱给李华喜。四、2011年6月,被告人蒙雪清与其姐蒙雪萍共同出资成立武鸣县世荣科贸有限公司,并在南宁至武鸣高速公路伊岭岩出口附近建立临时油库。2011年7月,蒙雪清明知被告人周家成销售的柴油系从越南走私入境,仍允许周家成在其油库过驳及存放柴油,并购买了其中部分柴油。2011年8月起,蒙雪清先后经周家成、郑某某介绍,分别向王武、越南人购买走私柴油后运往南宁,期间还向杨伟东购买了走私柴油。2011年7月至10月,蒙雪清通过以上方式让周家成在其油库存放、过驳走私柴油共1190.26吨,购买走私柴油2170.72吨,走私柴油共计3360.98吨。其中,蒙雪清购买的柴油中有912.5吨系通过郑某某直接向越南人购买,之后经周家成介绍,由“大公司”负责买单、李华喜负责“看路控车”。2011年11月28日,蒙雪清经办案人员的电话动员,主动向南宁海关缉私局投案。经海关计核,3360.98吨5#柴油应缴税额为8744945.19元;912.5吨5#柴油应缴税额为2374236.83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1月28日,南宁海关缉私局办案人员到南宁市恒大新城蒙雪清家中对其家属进行动员,并通过电话联系蒙雪清,要求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蒙雪清表示同意并约办案人员在南宁市长湖路喜相逢见面。同日,公安人员在喜相逢酒店与蒙雪清碰面后将蒙带回缉私局进行调查。2、手机短信内容统计表证实:①蒙雪清1397868****手机短信内容统计,记载周家成存放在其油库中的数量为179.63吨,周家成在其油库过驳走私柴油1010.63吨,其向周家成购买以及通过周家成、“废七”购买走私柴油的数量总计为1408.04吨,向杨伟东购买柴油的数量为35.27吨,上述合计2633.57吨;②蒙雪清1507714****手机短信内容统计,记载其向周家成购买以及通过周家成购买走私柴油的数量总计为727.41吨。以上两项合计为3360.98吨。(二)鉴定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南关字(2012)020号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涉嫌走私的3360.98吨5#柴油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8744945.19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南关字(2012)023号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涉嫌走私的912.5吨柴油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74236.83元。(三)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以前,“周老板”(周家成)、“蒙老板”(蒙雪清)的货都是王武从越南“阿真”那里拿货后分给他们的。9月份之后,两人通过其直接从越南拿货,并让其在江边做工。他们的柴油也是和王武一样用改装的货车从垌中板兴沿边路运上高速公路到南宁,并挂靠王武的公司保货走,由王武负责理顺与执法部门的关系。具体的数量,其手机短信上均有记录。经其辨认,“沙子”的手机发到其手机上的信息,从9月20日到10月17日有912.5吨是蒙老板的货。(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蒙雪清的供述:①2011年6月份,蒙雪清在明知周家成的柴油是从东兴市垌中板兴的中越界河走私进入中国的情况下,让周家成的柴油在蒙雪清的伊岭岩油库过驳,支付一定费用,如果过驳不完的柴油就卖给蒙雪清。②从2011年8月份开始,蒙雪清让周家成出面直接向东兴的走私老板要柴油,周家成负责帮蒙雪清安排码头工人做工、看路、控车和保货。③2011年9月开始,蒙雪清认识“废七”郑某某后,让郑某某从中越边境走私柴油进来,并仍然由周家成负责雇请司机、控车、看路、保货。④蒙雪清向杨伟东购买过两车柴油,杨伟东的柴油是向东兴的王武要的,知道王武是走私柴油的老板。⑤蒙雪清的油库不能经营柴油,只能经营燃料油和润滑油。⑥经其统计确认,其号码为1397868****手机短信内容记载周家成存放在其油库中的数量为179.63吨,周家成在其油库过驳走私柴油1010.63吨,其向周家成购买以及通过周家成、“废七”购买走私柴油的数量总计为1408.04吨,向杨伟东购买柴油的数量为35.27吨;⑦经其统计确认,其号码为1507714****手机短信内容记载,其向周家成购买以及通过周家成购买走私柴油的数量总计为727.41吨。即蒙雪清涉嫌走私柴油共3360.98吨,其中存放、过驳柴油的数量为1190.26吨,购买柴油的数量为2170.72吨。2、被告人王武的供述:2011年6月左右,蒙雪清通过周家成和何文武向王武购买柴油,到大约农历八月十五后通过郑某某向越南人购买柴油。蒙雪清购买的柴油均由“大公司”负责买单。3、被告人李华喜的供述:①经周家成和龙斗真介绍,李华喜从2011年6月份开始帮蒙雪清走私柴油控路。蒙雪清的车是和大公司、小公司、杨伟东等人的车一起控路的,控路的路段是从垌中板兴北风坳到宁明县高速公路,由龙斗真将车辆信息通过短信发给李华喜,工钱也是按照50元一车支付。②李华喜对提取的自己的手机短信进行了确认,截止到2011年8月30日一个月的时间帮蒙雪清控车总共10车。4、被告人周家成的供述:①2011年6月份开始,周家成帮蒙雪清到越南购买走私柴油,并交给大公司保货,“四眼”李华喜也参与了看路控车,这部分帮联系大公司保货的200元差价利润由周家成获取,龙斗真没有参与也没分得钱。②到了2011年9月,蒙雪清通过“废七”郑某某购买柴油,但是还是通过周家成让自己的运油车和大公司的一起走。蒙雪清的油库在伊岭岩。5、被告人龙斗真的供述:①龙斗真与周家成帮销售的柴油主要是在伊岭岩油库过驳到油罐车中运走,销售不完的柴油就地销售给蒙雪清。②蒙雪清也自己从东兴拉油,司机把拉柴油的车牌号码报给龙斗真后,龙斗真转发给李华喜,李华喜在北风坳到宁明高速这段路帮看路控车。③是周家成帮蒙雪清联系大公司保货的,其没有从中得钱。6、被告人杨伟东的供述:杨伟东曾经卖过走私的柴油给蒙雪清,根据杨伟东接收其工仔“小王子”的手机短信统计,杨伟东卖了两车柴油给蒙雪清,分别重19.88吨、15.39吨,共35.27吨。综上所述,王武共计参与走私柴油45412.21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为114215004.97元;周家成共计参与走私柴油42974.72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为107872891.52元;李华喜共计参与走私柴油47399.9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为119386782.27元;龙斗真共计参与走私柴油32280.17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为83989883.15元;杨伟东共计参与走私柴油4425.18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11513890.75元;蒙雪清共计参与走私柴油3360.98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为8744945.19元;廖家德共计参与走私柴油34717.66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为90331996.6元;廖家凤共计参与走私柴油45412.21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为114215004.97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武、周家成、李华喜、龙斗真、蒙雪清、廖家德、廖家凤违反海关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柴油入境,被告人杨伟东、蒙雪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柴油,被告人蒙雪清为王武、周家成等人过驳、存放走私柴油提供方便,上述被告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武在整个走私团伙中处于组织指挥者的地位,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家成、李华喜、龙斗真为柴油入境后安全顺利抵达南宁销售看路控车、在柴油运抵南宁后负责销售、为油款的顺利取回上传下达,积极串联沟通整个体系,三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走私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伟东、蒙雪清直接收购走私的柴油,在该部分的共同走私犯罪中同样起主要作用,亦是主犯。上述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家凤、廖家德在走私团伙中负责记账对数,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决定对其二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蒙雪清主动向南宁海关缉私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期间,被告人廖家德、廖家凤的家属主动交纳的罚金,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对廖家德、廖家凤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廖家凤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二、被告人周家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三、被告人李华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四、被告人龙斗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五、被告人杨伟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六、被告人蒙雪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七、被告人廖家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廖家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九、扣押在钦州海关缉私局、南宁海关缉私局的作案工具汽车一辆、手机及笔记本一批,依法予以收缴;所扣押的走私柴油54.76吨,在被告人王武处扣押的走私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1830000元、在被告人周家成处扣押的走私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519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武上诉称:其不是走私活动的犯意提起者,仅是出资参与走私活动,对于陈己走私入境的柴油并不知情,更没有为陈己的走私柴油活动“买单”,故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作用较轻的主犯;其参与走私的柴油系国家紧缺的资源性物资,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家对紧缺性物资柴油的需求,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悔罪表现好,原判量刑过重。王武的辩护人张佳才辩称:王武没有为陈己、“九哥”走私的9782.05吨柴油及蒙雪清走私的912.5吨柴油买单保货,原判均予认定不当,应予以剔除;本案走私柴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原判量刑过重。王武的辩护人朱勇辉辩称:原判认定王武在走私团伙中处于组织指挥者的地位、是主犯不当;王武没有为陈己、“九哥”保货,原判量刑过重。李华喜上诉称:其只是受雇于王武等人成立的“大公司”,帮公司看路控车,领取报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龙斗真上诉称:其在走私活动中只为一小部分运油车带路,并没有“看路控车”,未参与走私柴油的销售,其为运油车辆带路后获取报酬,故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龙斗真的辩护人何广华辩称:龙斗真仅是为走私柴油车辆带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杨伟东上诉称:其既没有控制油品,也没有控制油款,只为王武通知买家,让买家将油款存到王武指定的账户,起中介作用,处于被动地位,起次要作用,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原判认定其涉案金额过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悔罪表现好,原判量刑过重。廖家德上诉称:其参与走私柴油的数量为其经手记录的两本笔记本所统计的16132.47吨,其他两本笔记本所记录的柴油数量系“五表”所记,不应计入其走私柴油的数量内,原判认定其参与走私柴油34717.66吨不当,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蒙雪清的辩护人梁振武、旷喜文辩称:蒙雪清没有直接向王武、越南人购买柴油,而是向周家成、杨伟东购买柴油,因此不是直接向走私分子收购走私的柴油,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即使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王武在整个走私环节起关键作用,是主犯,王武参与了为陈己保货;上诉人李华喜负责从垌中镇板兴村至南友高速公路宁明入口路段的看路控车,并为“大公司”销售油款的顺利取回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在整个走私环节中属于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是主犯;上诉人龙斗真与周家成负责帮王武的“大公司”、何文武的“小公司”在南友高速公路吴圩机场出口路段的看路控车,销售柴油赚取差价,以及负责帮“小公司”记录走私柴油的数量和看路控车、“买单”的工钱,对走私团伙将走私货物运抵、销售及实现利润起关键作用,是主犯;上诉人廖家德负责在越南境内帮王武看油罐车过磅、记数,“五表”的数据由廖家德核对汇总上报,故廖家德应对“五表”记录的账本数据负责;上诉人杨伟东在界河边直接向王武收购走私的柴油,依法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杨伟东在其走私柴油的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其是主犯是正确的;原审被告人蒙雪清明知柴油是郑某某直接向越南人收购的,仍向郑某某购买柴油,应认定为走私柴油的行为。原判综合案件情节,对上诉人王武、杨伟东、李华喜、龙斗真、廖家德以及原审被告人周家成、蒙雪清、廖家凤处以刑罚,量刑适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有关联性,并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一)关于王武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王武上诉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作用较轻的主犯;辩护人朱勇辉提出,原判认定王武是主犯不当。经查,王武与他人共同出资,合伙走私柴油,负责向境外购买柴油,走私入境并偷运至南宁销售,在走私活动中起组织、领导者的关键作用,原判认定其是主犯是恰当的。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王武上诉及其辩护人张佳才、朱勇辉提出,王武没有为陈己、“九哥”走私的9782.5吨柴油买单保货,原判认定不当。经查,证人陈己证实其与“九哥”将走私的柴油交周家成保货;周家成供述称其接过“九哥”、陈己交给其的保货业务后,就介绍给王武的“大公司”保货,保货路段从垌中镇板兴村至南友高速公路宁明入口;王武在侦查、起诉及一审审理阶段均供认是大公司帮“九哥”保货,并收取了保货费,其所供述的保货时间、保货路段等与陈己的证言、周家成的供述相吻合;关于走私柴油的数量,有陈己接收其工仔的短信统计证实,偷逃关税的数额有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王武为陈己、“九哥”走私的9782.5吨柴油买单保货。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3、辩护人张佳才提出,王武没有为蒙雪清走私的912.5吨柴油买单保货,原判认定不当。经查,蒙雪清供述称,其所走私的柴油均交周家成保货;证人郑某某证实蒙雪清通过其直接从越南购买柴油后,挂靠在王武的大公司保货;周家成供述称其接过蒙雪清的保货业务后,也交给王武的大公司保货;王武供述蒙雪清购买的柴油均由其的大公司负责买单,其所供述的保货时间、保货路段等与上述证据相吻合;关于蒙雪清走私柴油的数量912.5吨,有蒙雪清接收其员工的短信及郑某某接收工仔的短信统计一致证实,偷逃关税的数额有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王武为蒙雪清走私的912.5吨柴油买单保货。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李华喜的上诉理由李华喜上诉提出,其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经查,李华喜受雇于王武等人组成的走私团伙“大公司”,受“大公司”的安排,为走私柴油看路控车,对周家成、龙斗真销售的柴油临时记账上报王武等,其仅为走私柴油的销售提供帮助,没有参与走私获利的分配,仅是按看路控车的数量或天数获取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判认定李华喜为主犯不当。故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三)关于龙斗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龙斗真上诉及辩护人何广华辩护提出,龙斗真没有看路控车,未参与走私柴油的销售。经查,证实龙斗真参与看路控车及走私柴油的销售,有上诉人王武、李华喜及原审被告人周家成的一致指证,龙斗真在侦查、起诉及一审审理阶段对此亦供认不讳,其所供认的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上述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及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龙斗真上诉及辩护人何广华辩护提出,龙斗真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原判认定龙斗真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经查,在走私柴油活动中,龙斗真为王武等人的走私团伙“大公司”走私的柴油看路控车并参与销售一部分柴油,为王武走私团伙的利益实现提供帮助,没有直接参与走私利益的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判认定龙斗真为主犯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四)关于杨伟东的上诉理由杨伟东上诉提出,其只为王武介绍柴油销路,是从犯,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认定的涉案金额过多。经查,王武供述称,杨伟东在垌中镇板兴村那心组的中越界河边直接向其购买柴油,之后江边工的费用、看路控车的安排等均由杨伟东负责,王武的“大公司”应杨伟东的要求为杨伟东买单保货;廖家凤、廖家德的供述证实杨伟东在中越界河边向王武购买走私柴油,二人并对杨伟东购买的走私柴油单独记账;李华喜证实杨伟东在板兴码头买到走私柴油之后,就由杨伟东的马仔联系李华喜,由李华喜接手从垌中到宁明县高速路口的控车;证人郑某某证实杨伟东向王武购买走私柴油;货车司机郭某某、林某、陈乙、陈丙、骆某某证言及燃料入库单证实他们驾驶改装过的油罐车到垌中板兴中越边界过驳柴油,运到南宁销售,货主系杨伟东;杨伟东亦供认其通过王武购买越南人的柴油,其支付江边工的费用、车队的运费、以及买单、看路控车等费用,其所供述的购买柴油的时间、地点、经过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根据廖家德及“五表”记录的账本统计,杨伟东购买走私柴油的数量为4425.18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额为11513890.75元。综上,杨伟东系直接向王武购买走私柴油后再贩卖,并非是为王武介绍柴油销路,杨伟东在其走私的4425.18吨柴油中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杨伟东是主犯是恰当的,认定的数额亦有据可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五)关于廖家德的上诉理由廖家德上诉提出,其参与走私柴油的数量为其经手记录的两本笔记本所统计的16132.47吨,其他两本笔记本所记录的柴油数量系“五表”所记,不应计入其走私柴油的数量内,原判认定其参与走私柴油34717.66吨不当。经查,公安机关抓获廖家德时,当场从廖家德的身上扣押两本笔记本,廖家德证实该两本笔记本系其记录2011年8月14日至同年10月16日王武走私柴油的数量,经统计为16132.47吨,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本账本中书写的字迹为廖家德所写;公安机关在抓获廖家德的同时,在王武家扣押有四本笔记本,其中一本记录了2011年6月9日至同年7月17日王武走私柴油的数量,经统计为12846.3吨,其中另一本记录了2011年7月21日至同年8月2日王武走私柴油的数量,经统计为5738.89吨,廖家德证实这两本笔记本均为“五表”所记,廖家德在侦查阶段还供述,“五表”是王武派到越南与其一起看磅记数的搭档,其安排“五表”在越南的工作,“五表”每次记录的走私柴油的内容均需经其核对再报给王武的“大公司”,其还记录好“五表”工作的工钱及日常开支,再从王武那里领钱带到越南发给“五表”;公安机关当场从廖家德身上扣押的两本笔记本中除了记录王武走私柴油的数量外,还记录有“五表”等工人的工作天数及工作开支情况,廖家德证实其记录这些情况用于和王武结算工钱;廖家凤证实其统计的越南柴油的数量都是由廖家德上报;王武的供述证实“五表”系大公司雇请的工人,在越南境内的工作受廖家德管理,工钱由王武交廖家德转发给“五表”,“五表”每次记的数均由廖家德核对后再与大公司对账。上述证据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廖家德与“五表”之间存在走私柴油工作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廖家德亦应当对“五表”所记录的走私柴油数量负责,以上笔记本记录的王武走私柴油的数量经统计共34717.66吨,原判认定廖家德参与走私柴油34717.66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六)关于原审被告人蒙雪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蒙雪清的辩护人梁振武、旷喜文提出,蒙雪清没有直接向王武、越南人购买柴油,而是向周家成、杨伟东购买柴油,因此不是直接向走私分子收购走私的柴油,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查,蒙雪清先后经周家成、郑某某的介绍,分别向王武、越南人直接购买走私柴油以及向杨伟东购买走私柴油这一事实,有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和周家成、王武、杨伟东的一致供述等证据证实,蒙雪清对此亦供认不讳,经统计蒙雪清走私柴油的数量为3360.98吨。因此,蒙雪清明知王武、杨伟东及越南人是走私行为人而分别向其非法购买走私柴油,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蒙雪清的辩护人梁振武、旷喜文提出,蒙雪清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经查,蒙雪清购买的走私柴油达2170.72吨,蒙雪清在参与的这部分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判认定蒙雪清是主犯是恰当的。原判综合蒙雪清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充分考虑其自首情节,已对蒙雪清减轻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并无不当。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武、李华喜、龙斗真、廖家德及原审被告人周家成、廖家凤违反海关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柴油入境;上诉人杨伟东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柴油;原审被告人蒙雪清非法走私柴油入境、非法收购走私柴油,并为走私人提供柴油保管、过驳方便;其八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走私柴油偷逃应缴税额均达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王武出资与他人合伙走私柴油,起组织、领导作用,周家成积极为王武集团销售柴油、看路控车、介绍保货业务,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华喜、龙斗真、廖家德、廖家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伟东在其购买的走私柴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蒙雪清在其向王武、杨伟东、越南人购买的走私柴油共2170.72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蒙雪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除王武外,其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原审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蒙雪清、廖家德、廖家凤减轻处罚并对廖家凤适用缓刑是恰当的,对王武、周家成、杨伟东的量刑亦是适当的。但认定李华喜、龙斗真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不当,其二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综合李华喜、龙斗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二人从轻处罚。王武、周家成、李华喜、龙斗真、杨伟东、蒙雪清、廖家德、廖家凤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供走私柴油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王武、周家成、杨伟东、蒙雪清、廖家德、廖家凤的量刑适当,唯认定李华喜、龙斗真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不当,对其二人的量刑过重,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即被告人王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被告人周家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杨伟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蒙雪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廖家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廖家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钦州海关缉私局、南宁海关缉私局的作案工具汽车一辆、手机及笔记本一批,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走私柴油54.76吨、在被告人王武处扣押的走私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1830000元、在被告人周家成处扣押的走私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519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人李华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被告人龙斗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三、上诉人李华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上诉人龙斗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从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永新支行龙斗重名下6227003378260106976账户的存款109318.75元中划扣,不足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管小平审判员:肖平代理审判员:陈伟红
书记员:劳晓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