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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翁齐欢走私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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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走私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翁齐欢,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台山市。因本案于2013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义勇,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翁齐欢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做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翁齐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原审卷宗,提讯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翁齐欢于2013年2月2日乘机前往坦桑尼亚帮人带样品,并约定接受报酬。2013年2月6日,翁齐欢乘坐QR874航班(多哈—广州)携带帮人拿的样品(包括行李箱一个)飞抵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从翁齐欢所携带的行李箱底部夹层查获含量为31.3%的海洛因1260.4克。原判认为,被告人翁齐欢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毒品海洛因入境,破坏正常的海关监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翁齐欢是初犯,且系受他人指使实施走私行为,并非毒品的货主,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翁齐欢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260.4克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黑色行李箱一个、酷派手机和红色索爱手机各一部、毒资85美元、20300先令(坦桑尼亚币)、8里亚尔(卡塔尔币)、SD卡两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翁齐欢上诉提出:其系被境外犯罪团伙蒙蔽欺骗,缺乏主观故意,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翁齐欢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走私毒品的刑事责任,原审未区分主、从犯不当,本案量刑畸重。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上诉人翁齐欢经朋友介绍开始通过QQ与外籍人Valentine(昵称Love)聊天,后Valentine要求翁齐欢帮忙去国外带样品回广州,并承诺包办机票和签证,以及支付人民币4000元的报酬,翁齐欢最终答应并于2013年2月2日乘机前往坦桑尼亚。2013年2月6日,翁齐欢携带帮Valentine拿的样品(包括行李箱一个),乘坐QR874航班(多哈—广州)飞抵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从翁齐欢所携带的行李箱底部夹层查获可疑粉末。经鉴定,净重1260.4克,检出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为31.3%。认定上述事实,依据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1、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关员出具的查获经过二份,证实2013年2月6日,上诉人翁齐欢搭乘QR874航班(多哈—广州)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进境。过海关时,翁齐欢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选择查验岗位关员发现上诉人来自重点布控地区及乘坐风险航班,遂将其指引进入查验区作进一步检查。翁齐欢行李过X光机后,查验岗位关员发现图像显示可疑,清空行李后再次过机,发现其行李箱底部有夹藏,开拆后查获一包白色粉末状物品,初步化验疑似毒品海洛因,毛重1310克。2、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出具的查验记录,证实2013年2月6日,翁齐欢乘坐QR874航班(多哈—广州)从广州白云机场进境,过海关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翁齐欢确认行李为本人携带,经查验在翁齐欢的行李箱底部,查获夹层的白色粉末状物品一包,初步化验疑似海洛因,毛重1310克。3、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出具的检查人身记录,证实经对翁齐欢的身体进行检查,体表无异常。4、电子机票,证实翁齐欢预订2013年2月2日去坦桑尼亚的航班,回程是2013年2月7日。5、登机牌,证实翁齐欢乘坐2013年2月5日的QR547航班和2013年2月6日的QR874航班回国。6、行李票、行李托运牌照片,证实翁齐欢托运行李的情况。7、缴获的黑色行李箱、行李箱内物品及夹藏毒品的照片,上诉人翁齐欢签认照片上的物品是其携带入境。8、缴获的样品摩托车滤清器的照片,上诉人翁齐欢签认是其从非洲带回来的。9、缴获的物证翁齐欢的手机两部的照片,证实上述手机的外形特征。上述手机照片经翁齐欢签认。10、缴获的翁齐欢的手机短信的照片,证实翁齐欢与其供述的Valentine、KELLY、蒋某某等所通短信的内容,包括Valentine发给翁齐欢短信“如果我发短信给你,你看完就删掉,跟他们在一起的时候不要跟我打电话,别让他们知道你在和我联系,给你多少美元”、翁齐欢要求Kelly取消去坦桑尼亚的签证办理、Kelly要求支付签证费用、后翁齐欢要求Kelly让John给她200美金、蒋某某关注翁齐欢拿样品、回广州的进度、并告知翁齐欢返回广州之后的联络人、获取报酬等。11、由中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翁齐欢的手机的通话情况,自2013年1月5日至1月31日,与翁齐欢所供述Valentine、Kelly的号码均有多次通话记录。12、广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广州海关缉私局扣押翁齐欢毒品海洛因1260.4克、黑色行李箱一个、毒资85美元、20300先令(坦桑尼亚币)、8里亚尔(卡塔尔币)、酷派手机和红色索爱手机各一部、SD卡两张。13、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关缉司验(化)字(2013)22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藏匿在翁齐欢行李箱夹层内的淡黄色粉末净重1260.4克,检出海洛因。14、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广测(2013)毒鉴字第028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上述淡黄色粉末中海洛因含量为31.3%。15、翁齐欢的身份证、护照、签证资料、出入境记录等,证实翁齐欢的身份情况及出入境情况,翁齐欢于2013年2月1日由广州白云机场出境,于当地时间2013年2月2日进入坦桑尼亚,于当地时间2013年2月5日离开坦桑尼亚,于2013年2月6日由广州白云机场入境。1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唐旗服装城3B58档的工商登记是我的一个亲戚,我在此经营服装,客户基本上都是非洲黑人。我不直接向非洲等地区发货,都是黑人到店里采购,不帮他们发货。我没有帮其他人代收邮件,不记得有一个从江门寄来的、收件人是Kelly的邮件。我不认识Kelly。17、上诉人翁齐欢与Valentine(昵称Love)、蒋某某(昵称Katrina)之间的QQ聊天记录、主要内容译文等,证实2012年10月26日,翁齐欢开始和Love聊天,12月23日,Love开始要求翁齐欢帮忙从国外带样品回来,承诺会给高额报酬,并介绍蒋某某同其聊天。蒋某某称自己帮Love从国外带过两次样品,向翁齐欢详细介绍了带样品的整个过程。翁齐欢担心样品中会有像可卡因之类的东西,并提出为何花费超过一万元人民币而不用快递公司以及安全方面的疑问,后最终同意去坦桑尼亚帮忙带样品回国,并约定报酬为4000元人民币。18、上诉人翁齐欢的供述和辩解:我和丈夫开一家五金店,业务是卖配套五金配件给工厂,从江苏常州进货,卖给江门、新会。之前我做过皮革进口,是跟一个新西兰的朋友合作。我没有见过Valentine,他在尼日利亚,我是根据打电话时电话归属地显示确定的。我通过QQ认识他,他在广交会拿到我朋友的传单找到我朋友,但我朋友不会英文就把他的QQ号转给我了。大概3个月前我和他聊天,发过LED的产品给他,再就是随便聊聊。大概聊了一个月以后,他提出要我帮忙带样品。他问我或者我认识的人是否可以帮他从国外带样品回来,他出机票钱。我当时一点都不相信,因为我还不熟悉他。后来他介绍另外一个女孩子蒋某某给我认识,蒋某某帮他带过两次样品,一次从越南,一次从马来西亚,蒋某某跟我介绍带样品的过程,说都很顺利。她说机票钱由人出,就去三天时间,周五去、周日回,不耽误自己的时间,还有4000元人民币拿。我就相信了。我没见过蒋某某,她在上海,我在2012年11、12月开始和她聊天。我到坦桑尼亚之后还和她通过话,她问我拿到样板没有。2013年2月2日,我丈夫送我到广州,同Kelly在火车站旁的麦当劳吃饭,吃完饭以后我丈夫就自己回家了,Kelly送我到机场,等我进了安检。到坦桑尼亚后(当地时间是2013年2月3日下午4点左右),我打车去了John帮我订的酒店,John在酒店等我,带我去吃晚饭。第二天中午他带我去海滩玩了一天,第三天下午他就带我去市区中心的商业街找样品,买了些摩托车配件和玩具,要在中国找厂家生产。买完样品回来,吃晚饭期间,John去商场买了个行李箱回来,也是样品。第四天就是打包行李,John把我送到机场。John没有给我钱。我相机里面有样板的照片,John说让我在国内找厂家,我就一一记录下来。我用手摸过箱子,算是仔细检查过了。出国期间Valentine和我联系过,问我拿到样板没有。因为我不会跟陌生人打交道,我曾要求和Valentine见面,但没见成,后来我就相信了蒋某某,我觉得她说话很实在。Valentine说为我提供机票和报酬让我出国,我开始担心过,有可能放些白粉之类的违禁品在里面,因为没理由花那么多钱带个样品回来,但他说他有钱,而且以后也会有大把收成。我问过他会不会放白粉在里面,他说不可能,他是基督教徒。我直到去到那里都不是很相信,但就是想赌一下,因为我想发展外贸生意。我朋友告诉我这样有些冒险,但我觉得我自己检查过,是可以控制的。他有利诱的成分在里面,有免费的机票、签证,如果自己出钱有成本我可能就不会去了。我有问过Valentine为什么不把样品寄过来,而要花这么大成本让我去拿,他说经常会寄丢。我想考察一下坦桑尼亚的市场,之前大概想过跟中东、东南亚、非洲搞外贸,但没有具体计划。他提出让我去坦桑尼亚后,我就想去考察一下,以后就发展和那边的外贸。我觉得那边的市场很大,有很多港口,很大很集中,很多周边国家去那边批发。由于时间不够,我的行程里没有安排考察时间,只是买样板同John转了一下。关于上诉人翁齐欢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上诉人翁齐欢对于行李箱中可能夹藏毒品及带样品而给其高额报酬的不合理性均有认识,在此种情况下,翁齐欢辩解自认为可以通过检查来避免风险,因而没有犯罪的故意,辩护人认为翁齐欢主观上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本案的事实分析,不能排除翁齐欢确实对行李箱进行过仔细检查这一事实,但是,翁齐欢虽然对行李箱进行了检查,但其主观上对于行李箱可能夹藏有毒品,仍然存在明确的认识,只不过自认为可以避免。毒品犯罪分子通过行李箱走私毒品,一般均对毒品进行隐匿,所隐匿的毒品存在通过正常的手段甚至是高科技的手段都难以检查出来的可能性,这种隐匿毒品的可能性,与翁齐欢自认为通过自己检查可以控制风险的主观认识同时并存,此时行为人是否确实积极追求避免危害后果发生,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愿意在明知可能藏有违禁品的情况下主动接受海关检查,主动接受检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存在尽量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意思,不主动接受检查并试图直接通关表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即间接故意。辩护人所提翁齐欢受骗的辩解意见,仅注重翁齐欢通关前的检查行为,忽视了翁齐欢在明知可能藏有违禁品的前提下逃避海关监管表现出来的对危害后果的放任态度,其辩护意见显然与事实不符。关于从犯问题,翁齐欢是具体实行走私毒品的行为人,显非从犯,辩护人所提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翁齐欢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意见、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翁齐欢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海洛因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的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翁齐欢走私毒品确系受人指使,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翁齐欢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桦代理审判员:李中原代理审判员:胡静

书记员:梁健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