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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张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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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骢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诉讼代表人程建国,男,35岁,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张某,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花园**,文化程度大专,系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宋志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程建国、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宋志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1、2011年9月前台湾骢豪公司已存在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之后台湾骢豪公司主动提出犯意,唆使广州骢豪公司参与走私,台湾骢豪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联系货代报关公司,广州骢豪公司没有因走私行为获益,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某的地位、作用均轻于台湾骢豪公司的詹文杰,应当认定为从犯或比照从犯处理。2、张某主观恶意较轻,其是在认识到低报价格违法时于2012年3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改为据实申报进口才被海关追查而案发的,与通常为牟利而积极主动实施走私犯罪行为人的恶意要轻。3、张某有自首情节,侦查阶段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替广州骢豪公司退回非法所得30万元,一审阶段把其在广州唯一一套按揭贷款的住房抵押借款50万元交到法院,确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是于2006年8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是纺织品技术、批发和零售贸易等,被告人张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广州骢豪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是销售台湾骢豪公司的裤袜产品,货物是由台湾骢豪公司通过快递及物流方式交付的。随着双方业务量增大,为降低成本,被告人张某与台湾骢豪公司负责人詹文杰(另案处理)商议,采取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裤袜产品,由台湾骢豪公司制作虚假的报关资料及联系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广州骢豪公司予以协助盖章确认以及传递报关资料。自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广州骢豪公司采取上述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三票裤袜,合计91255双,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080814.17元。2012年3月,被告人张某意识到上述低报价格进口裤袜的行为不当,遂按真实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第四票裤袜,因商品编码不符被海关调查。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到黄埔海关缉私局投案自首,并于同年6月3日退缴了广州骢豪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同年12月3日向本院退缴了广州骢豪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或者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黄埔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单位广州骢豪公司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4、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实被告单位广州骢豪公司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5、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及营业执照,证实被告单位的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6、提取电子数据证据记录及内容打印件,证实了广州骢豪公司与台湾骢豪公司之间购买涉案裤袜的真实价格和数量等情况。7、黄埔新港海关调取的报关单、缴款书、代理报关委托书、客户订购契约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等报关资料,证实在2011年9月2日、9月8日、10月24日、2012年3月22日广州骢豪公司委托陆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货代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四票裤袜的情况。8、陆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连沛华广州分公司、广州新凯隆公司、广州盈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报告、营业执照及报关资料,证实委托单位是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货名为裤袜。报关资料是货主自行提供。9、广州骢豪公司、张某、詹文杰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证实广州骢豪公司与台湾骢豪公司购买裤袜的交易情况。10、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广州骢豪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以及与台湾骢豪公司购买裤袜的交易情况,被告人张某担任法人代表兼负责人,公司的管理、采购、财务等主要业务由张某负责。11、证人周某、冯某的证言,证实广州新凯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盈沣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为广州骢豪公司代办报关手续的情况。12、黄埔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经审核,广州骢豪公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80814.17元。1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能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查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广州骢豪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被告人张某也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张某稳定供述是由台湾骢豪公司提意低报价格走私涉案货物,并且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联系货运公司、报关公司,广州骢豪公司只是转交资料,但由于同案人詹文杰在逃,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且张某供述上述走私行为是其与詹文杰共同商量实施的,被告人张某是涉案走私货物的货主,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是从犯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身为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走私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被告单位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黄埔海关缉私局执行)。四、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广州市骢豪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280814.1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黄埔海关缉私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敏审判员:李晓刚审判员:邵军锋

书记员:唐军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