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木锐(自报),女,景颇族,1967年6月15日生,国籍不明,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木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木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提讯了被告人何木锐,决定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何木锐由缅甸携带毒品经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90号界桩旁的便道入境,行至中方一侧时,被畹町边防检查站执勤官兵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准备运往芒市遮放镇户拉街子的毒品鸦片1500克。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何木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木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28日,上诉人何木锐从缅甸携带毒品经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90号界桩旁的便道入境,被畹町边防检查站执勤官兵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毒品鸦片150O克的事实清楚。有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2年5月28日15时许,畹町边防检查站执勤民警在中缅边境90号界桩旁(畹町经济开发区一公里处)的便道对非法出入境人员进行查缉时,发现从缅甸一侧趟河进入中国境内的何木锐,经检查,当场从其手提包内查获毒品鸦片可疑物4包。瑞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称量记录证实,查获的4包毒品可疑物是鸦片,净重1500克。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证实,何木锐对其入境的地点和查获的毒品进行了指认。通话清单证实,何木锐与其所称的“拉昔”相互通话的情况。何木锐对帮他人从缅甸棒赛携带毒品鸦片4包欲送往中国芒市户拉,途经畹町中缅边境90号界桩旁的便道时(中国境内)被抓获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朱云刚的证言相印证。国籍确认证明证实,何木锐被抓获时没有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依照规定认定其为国籍不明人员。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木锐无视我国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毒品从境外携带入境并进行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何木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晓琨审判员:谭丽芬代理审判员:戴勇
书记员:吴声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