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贵忠,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贵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董贵忠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8)琼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董贵忠于2009年9月16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2年1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3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董贵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贵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董贵忠自2011年9月起至2013年2月止,累计考核22个月,共获得8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决没收罪犯董贵忠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没有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董贵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原判决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没有履行,故对该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本院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贵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30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萍审判员:张建良代理审判员:王法坚
书记员:白雪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