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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树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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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树占,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琼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树占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3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罪犯张树占于2006年8月11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张树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树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树占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4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树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树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3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蒙国丰审判员:唐平代理审判员:林梅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