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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买胜利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豫法刑执字第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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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买胜利,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焦刑二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买胜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买胜利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买胜利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买胜利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买胜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天炜代理审判员:高凌云代理审判员:李建瑞

书记员:关宏葆(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