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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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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江,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09)津高刑一终字第0075号判决,以被告人李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