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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红德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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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红德,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王红德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以(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红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