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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小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琼刑执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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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郭小么,男。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小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小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6)琼刑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小么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本院于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琼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小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3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罪犯郭小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郭小么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郭小么的报减意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小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工,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思想方面,经民警多次教育后,能够做到认罪悔罪,主动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纪律方面,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方面,积极参与监舍的卫生美化工作,打扫公共卫生;内务达到整齐规范化的要求,尊重民警,团结他犯,讲文明礼貌。自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累计考核34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小么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法释(2012)2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郭小么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33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永红代理审判员:黄丽代理审判员:徐金玉

书记员:林宏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