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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陆昌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琼刑执字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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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陆昌豪,男。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昌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3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陆昌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昌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累计考核24个月,包含单项表扬1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得9个表扬。考核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昌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陆昌豪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33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永红代理审判员:徐金玉代理审判员:黄丽

书记员:林宏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