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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惠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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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唐惠芬,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惠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唐惠芬于2011年8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唐惠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惠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唐惠芬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处没收罪犯唐惠芬个人财产2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惠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惠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蒙国丰审判员:唐平审判员:林梅

书记员:沈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