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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国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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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许国宝,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国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国宝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6)琼刑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许国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罪犯许国宝于2007年6月6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2次减刑,共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3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许国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国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许国宝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决没收罪犯许国宝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没有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许国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原判决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没有履行,故对该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本院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国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5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萍审判员:张建良代理审判员:王法坚

书记员:白雪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