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鸦明。2010年6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军、徐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武灵。2006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08年11月刑满释放。2011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4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洲。因本案于2012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鸦明、张武灵、朱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邓鸦明、张武灵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2年4月至5月间某晚,被告人朱洲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飞虹二村附近,向朱美求购得冰毒10克。数日后,朱洲在宁波市江东区彩虹社区门口,向朱美求出售冰毒5克。2、2012年6月间,朱洲先后三次在宁波市江东区宝雯酒店楼下,向李艳出售冰毒4克、“麻古”20粒(重1.8克)。3、2012年6月某晚,被告人张武灵在宁波市江东区外滩风景1028房间,向周俊出售冰毒0.3克。4、2012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邓鸦明伙同“姚新红”在宁波市江东区黄金海岸KTV门口,将约500克冰毒出售给张武灵、朱洲。后张武灵、朱洲发现该500克冰毒质量不好,经与邓鸦明联系,由邓鸦明带张武灵到邓鸦明老乡处换了质量好的冰毒。当日17时40分许,朱洲在宁波市海曙区威斯汀公寓酒店A座一楼电梯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内查获冰毒7包(重28.725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8%)、“麻古”1包(重4.3853克,含甲基苯丙胺),并扣押黑色苹果手机1部(号码186××××****)、白色苹果手机1部(号码138××××****)、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号码151××××****)、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户名朱洲,卡号×××6011)。十余分钟后,返回该酒店1017房间的张武灵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其携带的物品内查获5大包冰毒(重500.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3%)、3小包冰毒(重6.1479克)、2包“麻古”(重5.6151克,含甲基苯丙胺)及1包大麻(重0.3930克),并扣押白色苹果手机1部(号码158××××****)、黑色苹果手机1部(号码187××××****)、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原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武灵、朱洲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没收查获的被告人张武灵的冰毒506.2479克、“麻古”5.6151克、大麻0.3930克,被告人朱洲的冰毒28.7255克、“麻古”4.3853克,以及查获的犯罪工具被告人邓鸦明的EY牌手机1部,被告人张武灵的白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被告人朱洲的黑色苹果手机1部、白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被告人邓鸦明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判认定邓鸦明贩卖毒品的事实中毒品的所有者是谁不清、毒资由谁收取不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对邓鸦明的量刑畸重,要求发回重审或从轻改判。被告人张武灵上诉提出,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邓鸦明的立功表现,原判未予认定不当,要求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邓鸦明、张武灵、朱洲贩卖毒品的事实,有朱美求、李艳、周俊、邓跃明、林坤等人的证言,朱美求、李艳、周俊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毒品上交清单、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清单,银行查询材料,查获的毒品冰毒、麻古、大麻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邓鸦明、张武灵、朱洲亦有供述及辨认笔录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张武灵、朱洲的供述均证实,毒品冰毒500克系向邓鸦明购买,购买毒品的资金11.5万元交给了邓鸦明。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当日邓鸦明与张武灵多次联系。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该500克冰毒已被公安人员从张武灵处查扣。故邓鸦明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邓鸦明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2)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民警林坤的证言证实,张武灵被抓获后称愿意协助抓捕同案犯,并与同案犯进行电话联系,但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其同案犯没有出现,没有抓到。与张武灵供述的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表示愿意协助抓住邓鸦明,经与邓鸦明电话联系,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邓鸦明没有出现的情况相符。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局根据线索抓获贩卖毒品嫌疑人邓鸦明。故张武灵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其称有立功表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鸦明、张武灵、朱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均应严惩。邓鸦明、张武灵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邓鸦明及其辩护人、张武灵提出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邓鸦明、张武灵的上诉;二、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定。
审判长:刘延和审判员:丁建新代理审判员:邱传忠
书记员:韩熙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