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金华
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
被告人罗××辩称,起诉书中指控的绑架第三、四次其没有参与,其他三次其也没有具体实施绑架行为,看守中的房屋也不是其承租的;起诉书指控贩卖毒品第一起中,实际由尹某某直接给张某毒品的,并给我抵债。为此其不构成绑架罪,对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一、绑架的事实:被告人罗××伙同付力凤、胡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绑架勒索他人钱财,并准备了尼龙绳、布条、胶布等,也进行了分工。1、2010年11月7日上午9时许,付力凤将在江西省××××村桥屏山做道士的被害人郑某骗出,后用摩托车将其载至距离“二六八”地质队路口1000米左右的山上,被告人罗×× 伙同付力凤、胡某某用布将被害人郑某的头部蒙住,并用胶布封住其嘴巴,将其带至玉山县××××镇步行街后面的蛤蟆棚26号被告人租住的房某某看守,并将其身上的1000元抢走,后又胁迫其打电话向家属要钱,由于未能拿到钱,于当天下午4时许,将被害人郑某放回家。2、2010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12时许,付力凤将在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福路“沙暄美容美发厅”工作的被害人陈某骗出,后用摩托车将其载至玉山县工业园一偏僻地方,被告人罗××伙同付力凤、胡某某用绳子将被害人陈某绑起来,用胶布封住其嘴巴,用布条蒙住其眼睛,再用摩托车头盔反套在其头上,将其带至冰溪镇步行街后面的蛤蟆棚26号被告人租住的房某某看守,由于陈某认识罗××,当夜将被害人放回。3、2010年11月中上旬的一天晚上12时许,付力凤将在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福路“莹莹美容厅”工作的被害人吴某骗出,后用摩托车将其载至“二六八”地质队的三岔路口,被告人罗××伙同付力凤、胡某某用绳子将被害人吴某绑起来,用胶布封住其嘴巴,用布条蒙住其眼睛,再用摩托车头盔反套在其头上,将其带至玉山县××××镇步行街后面的蛤蟆棚26号等处被告人租住的房某某看守,胁迫被害人吴某让家人汇1万元到吴某银行卡内。次日早晨,被告人从该银行卡中取走6200元后将被害人吴某放回。4、2010年11月16日晚上12时许,付力凤将在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武安路“倾城休闲中心”工作的被害人刘某骗出,后用摩托车将其载至“二六八”地质队东某的三岔路口,被告人罗××伙同付力凤、胡某某用绳子将被害人刘某绑起来,用胶布封住其嘴巴,用布条蒙住其眼睛,再用摩托车头盔反套在其头上,将其带至玉山县××街a区118号被告人租住的房某某看守,并胁迫被害人刘某打电话筹1万元钱,直到18日早上也未拿到钱,后将被害人刘某放走。5、2010年11月17日晚上12时许,付力凤将在江西省×× 西商苑“艺梦圆美容美发店”工作的被害人袁某骗出,后用摩托车将其载至“二六八”地质队东某的三岔路口,被告人付力凤、胡某某(罗××还在看守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被害人袁某绑起来,用胶布封住其嘴巴,用布条蒙住其眼睛,再用摩托车头盔反套在其头上,将其带至玉山县××街a 区118号被告人租住的另一房间内看守。被告人一伙胁迫被害人袁某打电话叫人汇1万元,后因他人报案,民警于18日晚上8时许将被害人袁某解救出来,并将被告人付力凤、胡某某抓获,被告人罗××在望风时乘机逃离。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作案工具尼龙绳、布条;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同伙刑事判决书等;证人龚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陈某、吴某、刘某、袁某的陈述及被害人陈某、吴某、刘某、袁某对被告人罗××的辨认笔录,证实了罗××参与绑架的事实;同伙付力凤、胡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罗××共同实施五起绑架的事实,且与被害人陈述基本相印证;现场勘查笔录等。二、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罗××分三次向张某 (另案处理)借钱,后被告人罗××在金华市婺城区××五里亭××棋牌室等地方,先后共用1.2克左右冰毒抵债给张某吸食。2、2013年2月15日,被告人罗××在金华市婺城区×× 五里亭××棋牌室向杨某(另案处理)贩卖了0.4克左右冰毒给杨某吸食。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侦破经过;证人张某、杨某、吴乙、尹某某的陈述;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罗××向他人贩卖毒品或以抵债形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罗××的辩解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作案工具(见清单),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卢炳奎人民陪审员:阮为武人民陪审员:金宝春
书记员:傅晓